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烟台林升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烟台林*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缓交),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