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梅*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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