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广西高**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兰诉被告广**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兰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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