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限公司诉杨**、张**、张*、冀**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经长沙**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46967.82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1496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9390.89元、执行费10900元,共计288754.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张**、张*、冀**的银行存款288754.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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