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李**、胡某某、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何某某、李**、胡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32.4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何某某、李**、胡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32.4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