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刘*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诉被告刘*、彭**、郑**、董**、李**、德宏俊辉**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彭**、郑**、董**、李**、德宏俊辉**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刘*、彭**、郑**、董**、李**、德宏俊辉**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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