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辽宁鹏**限公司、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鹏**限公司、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6.9694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租赁物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辽宁鹏**限公司、孟**所有的银行存款76.9694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融资租赁的整机编号为2202TC01200002、2202TC01200086、2202TC01200087、2202TC01200232的TC5610-6的塔式起重机4台)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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