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诉被告徐**、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拟与被告徐**、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3912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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