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余**、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304元,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金良**有限公司、贾**、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白**、侍**、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某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朱某某、韩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黄**、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