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有限公司、宋**、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海**有限公司、宋**、郭**的银行存款共计411046.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安徽海**有限公司、宋**、郭**的银行存款411046.98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