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周**、徐**、广州大**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租赁物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周**、徐**、广州大**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融资租赁的主机编号为1012TC01204730、1012TC01204731
1012TC01204945、1012TC01204946、1012TC01204947的TC6012-6型中联牌塔式起重机5台)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