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与福建希**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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