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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与泉州**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福**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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