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沂水县**总公司诉彭**购销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21069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1995)沂经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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