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南**先锋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先锋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因此作出(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实际执行保全措施前,原告于2014年8月4日以被告按合同约定金额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提出撤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先锋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先锋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62.4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