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唐山**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王**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王**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