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唐山**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张**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刘**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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