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唐山**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韩*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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