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唐山市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唐山**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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