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周*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煤气使用费人民币2085.60元,暂加收滞纳金人民币1514.60元,合计人民币3600.2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周*应支付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2085.6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3年9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500元,于2013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被告应支付原告滞纳金人民币1514.60元。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