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袁*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煤气使用费人民币2453.80元,暂加收滞纳金人民币169.40元,合计人民币2623.2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袁*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2453.8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69.40元。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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