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煤气使用费人民币2453.80元,暂加收滞纳金人民币169.40元,合计人民币2623.2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袁*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2453.8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69.40元。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