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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郜*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郜*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某使用欠费计人民币2131.50元;

二、被告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某使用欠费滞纳金人民币1439.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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