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煤气使用费人民币2187.50元,暂加收滞纳金人民币150元,合计人民币2337.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王*应支付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2187.5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3年6月起,每月底前支付原告人民币500元,于2013年9月底前付清;如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全额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50元。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