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燃**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作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作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燃**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18,011.70元;
二、被告上海**作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燃**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8,011.7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6.50元,由被告**合作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