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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孩高某某(2013年6月4日生)随被告高某某生活,由被告高某某自行抚育。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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