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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案件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寒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85男6月份,同居生活,2014年9月份,分居至今,现已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2014)扶民初字22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2014年9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4年9月,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上述事实,有(2014)扶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原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证据不足,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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