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管理中心与广州添**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广州**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5)79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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