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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沈阳与被上诉人杨**、杨**工程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沈阳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沈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宜民,原审被告前进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孙*、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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