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沈阳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沈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宜民,原审被告前进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孙*、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