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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岭诉曹**、红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曹**、红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4月28日向新乡**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红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温县人民法院管辖。新乡**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红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被告红旗**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红旗**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案经新乡**民法院审查,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新乡**民法院依生效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通知原告李家岭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家岭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岭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自动放弃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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