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鹤壁分行与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鹤壁分行与被告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鹤壁分行不能提供被告晋**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晋**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鹤壁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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