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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裴**与被告(原告)漯河雅来动物**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被告)裴*原诉被告(原告)漯河雅来动物**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裴*原的委托代理人孙**、王**,被告(原告)雅**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被告)裴*原诉称:原告裴*原于2014年11月到被告雅**司工作,负责确山、泌阳市场销售工作,月薪为3040元,直到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与原告裴*原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裴*原任职后一直兢兢业业、积极认真的为公司工作,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从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015年4月,被告雅**司以他人未把货款交公司为由不让原告上班,另外,从2014年12月开始领工资起,被告雅**司也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裴*原提请召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召陵区**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了召劳仲案字(2015)061号仲裁裁决书,但是该裁决书认为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了仲裁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与事实不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不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1824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赔偿金3040元;3、支付失业金损失10000元;4、补交原告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若不能补交,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原告)雅**司辩称:1、原告(被告)裴**请求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2、原告(被告)裴**在没有解除合同时,擅自离厂,也没有辞职报告,属于自动离职,依法不享有经济补偿金。3、原告(被告)裴**请求的社会保险,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裴**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告)雅**司诉称:召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雅**司为原告(被告)裴**缴纳社会保险,显然有违法律规定,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看出,社会保险过期,无法补办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不为裴**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被告)裴*原辩称:原告(被告)裴*原请求的社会保险问题分两项,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其他三险一金,都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的,所以这两项请求法院都应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原告)雅**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裴**于2014年12月12日到雅**司上班,主要负责确山、泌阳的饲料销售工作,2015年4月,裴**离开雅**司,离开时没有写辞职报告,在公司期间,裴**与雅**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雅**司也未按规定为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裴**的工资是绩效工资,每月根据销售额的不同,工资也不一样,保底工资为1500元。

原告(被告)裴**于2015年7月向漯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12月19日,该委作出召劳人仲案字(2015)06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雅**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元月13日至2015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4031元。二、被申请人雅**司为申请人裴**补缴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缴办法依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具体数额以召陵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三、对申请人裴**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被告)裴**和被告(原告)雅**司均不服该仲裁,均在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裴*原到雅**司上班后,负责确山、泌阳的市场销售工作,雅**司也给裴*原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雅**司一直未与裴*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雅**司应向裴*原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15年元月13日至2015年3月,因裴*原的月工资为绩效工资,每月数额不等,本院按其保底工资1500元计算(高于漯河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即雅**司应支付给裴*原双倍工资3900元(50元×78天)。裴*原于2015年4月在未与雅**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公司,不再到自己负责的销售市场上班,严重违反了雅**司的规章制度。雅**司可以与裴*原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裴*原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裴*原属自动离职,其要求失业金没有法律依据,故裴*原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裴*原还请求雅**司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根据最**法院研究室关于王*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1)31号)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同样,雅**司请求本院不为裴*原缴纳社会保险,本院也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原告)雅**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被告)裴**2015年元月至2015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3900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裴**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原告)漯河雅来动物**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原告)漯河雅来动物**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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