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扬州**限公司、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扬**限公司、朱*、许宏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扬**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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