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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汪**与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汪**诉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汪*、汪**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居住在典雅小区X幢X号,2015年6月24日被告私自在五层过道破墙开门,改变了房屋的楼宇结构和原貌,妨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通行便捷和安全,占用了原告的分摊面积,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典雅居时尚公寓”公共契约》,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恢复被拆除墙体原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从照片,产权证,房屋建筑结构图可见,我们所在房屋的结构,每一层都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开门并没有改变楼宇的结构。本人也到房屋安全鉴定处询问过,鉴定处的人员看了我的房屋建筑图纸后,认为我开门处本身就是楼洞,不需要登记审批,也不存在房屋安全问题,这一点装修工人也可以证明。但是墙敲破后,此处确实是一个门洞,只是堵塞了而已。所以本人正常开门,不会对房屋安全产生任何安全问题。本人四楼的面积为79.15平方,其中分摊面积10.88平方,五楼分摊面积也同样是10.88平方,所以本人开门,是正常使用五楼的分摊面积。五楼的门,既没有占用原告的房屋墙体,甚至也没有占用一点公共面积(门是朝里面开),也没有影响消防通道,更没有影响任何人的通行和生活。本人开门,是因为家中有老人,四楼不方便,才开五楼门洞作为特殊需要之用。所以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为南京市建邺区典雅居X幢X号403室(复式跃层)所有权人。原告为南京市建邺区典雅居X幢X号504室业主。2015年6月,被告在其房屋内跃层即5层房间过道处破墙开门。原告认为被告改变了五楼一梯两户的结构,影响了房屋的价值和自己的通行方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权证、住户情况登记表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为生活方便,在五层非承重墙体上开门,既没有改变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也没有对原告生活造成严重的不便,更没有造成现实的合法权益损害。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相互包容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恢复被拆除墙体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汪*、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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