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胜山资福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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