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太仓市科达自动化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董**与太仓**化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太仓**化仪表厂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董**支付加工款61347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且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太仓**化仪表厂承担。因太仓**化仪表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董**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697元。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之投资人姚**名下的房产已被苏州**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置,本院已函告苏州**民法院申请本案参与分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除其他法院正在处置的被执行人之投资人姚**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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