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润五金厂与苏州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同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冯**、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林*英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