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康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