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简宝雄、原审第三人曾纪少、原审第三人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品想、张**,被上诉人简宝雄的委托代理人曾**、阮**,原审第三人曾纪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