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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限公司与梁*、曾**、梁**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原审第三人曾纪少、原审第三人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品想、张**,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曾**、阮**,原审第三人曾纪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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