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秦**、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