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顾**与柏保国、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外人处有被执行人柏保国的收入,已依法予以扣留(冻结)。但案外人不能一次协助执清,两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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