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仪征卡麦尔**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陶**与仪征卡麦尔**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仪征卡麦尔**限公司给付工资12118.55元,诉讼费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黄*等共同对仪征卡麦尔**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仪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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