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马*、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的诉讼请求由被告归还990000元借款变更为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因该笔50000元借款发生时被告马*与被告李**已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