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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天龙**限公司与马**、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和天龙**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马**、马*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司委托代理人鲍**、任问存,上诉人马**、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马**,被上诉人马*四哈、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巴一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和回族**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和回族**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民和天龙**限公司和马**各预交8608元,现退还上诉人民和天龙**限公司和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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