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公司、西**公司与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有限公司、西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巍**青海分公司、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有限公司、西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浙江巍**青海分公司、浙江**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2879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西宁**有限公司、西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十二辆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有限公司、西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浙江巍**青海分公司、浙江巍**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287902元,如账户存款不足此数额,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西宁**有限公司所有的青A71255、青A71137、青A71503、青A72906、青A71580、青A70605、青A70526、青A72719、青A72787、青A71137、青A70163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十一辆、西宁**有限公司所有的青A58858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相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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