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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14元,本院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青海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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