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鹰潭**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78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祝月如与邹**、樟树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李**、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修水富**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兴广场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顾**、刘**、永城财产**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