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洁诉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峨眉山**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洁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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