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峨眉山**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吴*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卫**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峨眉山峨秀**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查*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