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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张**,被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2015年3月份16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其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好,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归还婚前在被告处借款2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再婚,2015年3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李*某离开双方租赁居住的房屋,2015年4月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5月份12日本院驳回原告李*某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3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6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双方认可的婚后共同财产:床一架、梳妆桌一张、床上用品一套,女方婚前财产:电脑、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各一台,冰箱、电磁炉各一个、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电饭锅一个、衣柜一架、摩托车一辆、书桌一张、电热水壶一个、电话座机一部。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到在租房内有价值20000元服装不要求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时间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互不谅解产生矛盾,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且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前财产归其所有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归被告所有。被告提到婚前借给原告20000元另案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婚前财产:电脑、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各一台,冰箱、电磁炉各一个、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电饭锅一个、衣柜一架、摩托车一辆、书桌一张、电热水壶一个、电话座机一部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三、家庭共同财产:床一架、梳妆桌一张、床上用品一套,归被告许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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