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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仪陇**有限公司、李**、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

原告李*丙诉称:其是被告仪陇**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为公司原独资股东,蔡某某为公司现独资股东。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868元,被告仪陇**有限公司、李*某同意支付。现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资2,868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丙支付工资2,868元,被告李*某、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被告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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